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7465號
原 告 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尖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黃鈺淳抗辯
於本件訴訟起訴前即離職,無訴訟能力之被告恐未經合法代理,
請查報能合法代理被告進行訴訟者之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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