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4年度,4787號
TPEV,94,北簡,4787,200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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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787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94年度北簡字第4787號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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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