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2260號
原 告 高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廖韋鑫原名廖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4年度北簡字第1226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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