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簡字,94年度,10號
TPEV,94,北消簡,10,200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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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消簡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新力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徐藝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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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