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救字,94年度,41號
TPEV,94,北救,41,200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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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丙○○
            號5樓
  代 理 人 陳冠宇律師
  相 對 人 廣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丙○○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手冊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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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