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救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丙○○
號5樓
代 理 人 陳冠宇律師
相 對 人 廣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丙○○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手冊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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