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再小字,94年度,1號
TPEV,94,北勞再小,1,200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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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再審 原告  陸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3年11月
1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勞小第7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再審原告起訴主張:其因不服本院93年度北勞小字第74號民 事小額判決,已於20日內聲明上訴,然因本院認其上訴程序 不合法,故以94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裁定駁回上訴且不得抗 告,然該駁回上訴裁定之理由顯有適用法規錯誤情事,有民 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爰此提起再審之 訴,並聲明: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之訴。貳、本件顯無再審理由,未經言詞辯論,故無被告之答辯。參、得心證之理由:按確定判決如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當 事人固得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查本件再審原告係 主張本院94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駁回上訴裁定有適用法規情 事,依法自應向為該確定裁定之法院聲請再審以為救濟,然 再審原告竟據此而對本院93年度北勞小字第74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殊屬誤會,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再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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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陸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