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陸
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壹萬陸
仟伍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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