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914號
原 告 英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93年3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鑑
定,惟迄今並未提出書狀表明鑑定之標的物及應鑑定之事項。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逾期
未提出,即駁回該項調查證據之聲請,逕依卷內資料行言詞辯論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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