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簽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3年度,3139號
TPEV,93,北小,3139,2005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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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北小字第3139號返還簽約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民國93年4月聘請被告製作「美麗心世界」電視 劇劇本,雙方並簽訂合約及完成進度表,原告已依合約第2 條預先支付簽約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詎料被告並未如 期履行合約所定進度,幾經電子郵件聯絡,被告於93年7月 11 日以電子郵件回應表示不再撰寫,原告公司職員又於同 年9 月3日再寄發電子郵件催告被告履約,被告仍置之不理 ,是原告於93年9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解除契約, 爰依法請求被告回復原狀,並聲明:被告應返還10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
依照企畫案、分集、大綱等步驟,已製作10集分場大綱,5 集劇本,有經過原告認可劇本,應該拿到應得報酬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中就遲延利息部分,請求自93年10 月1日起算,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算,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為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之所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93年4月委託被告製作「美麗心世界」電視劇劇本 ,並已支付10萬元簽約金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提出 與其所述相符之合約書、進度表(影本見支付命令卷)等件 附卷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三、依上揭合約書所示,兩造合約期間自93年4月27日起至93年 10 月15日止,由被告配合附件之進度表撰寫每集長度60分 鐘,共40集之劇本。而依進度表所示,被告應於「(93年)



5月7日下午2點交1至10集分場大綱。5月10日下午2點1至10 集分場大綱討論會議。5月20日下午2點交1至5集完整劇本。 5月24日下午2點交6至10集完整劇本……9月30日下午2點交 36 至40集完整劇本。10月2日下午2點36至40集劇本討論會 議。」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合約進度交劇本,並多次寄發電 子郵件催告被告履約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自認收到原 告93年9月14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當時還在寫第2集劇本等 語(本院卷第14頁),顯然被告確實遲延交付劇本,則原告 經催告後依法解除契約,自屬可採。
四、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 狀之義務。查原告已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將被告撰寫之分場 大綱及劇本等,以電子郵件回傳檔案方式返還被告,業經被 告確認無訛,並有該回傳電子郵件在卷為證,則被告亦應對 原告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簽約金1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六、本件判決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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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之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