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3年度,3008號
TPEV,93,北小,3008,200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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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小字第3008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恆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31日所製
作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書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彬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在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戊○○」之記載,誤 植為「黃彬書」,上情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原告聲請裁定更 正該等錯誤,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柏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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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