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463號
TCEV,94,中補,463,200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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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六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吳博安
  送達代收人 王尚德
  被   告 乙○○即東家企業社
一、右原告因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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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