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426號
TCEV,94,中補,426,200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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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二六號
  原   告 利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發
  送達代收人 張安琪
  被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水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佰肆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捌萬肆
   仟玖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捌萬參仟玖佰
   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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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