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二號
原 告 生利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思家
訴訟代理人 古素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樹林市○○路三O八巷二弄五號四樓,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另查依據原告起訴狀記載 ,本件係購買「240女人大不同」、「美麗再現」、「雪蛤」等產品所生之糾紛 ,核屬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之消費訴訟,依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本件送貨地點亦為被告上開位於臺北縣樹林市之 住所地,亦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姵 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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