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建小字第三號 原 告 甲○○即明昌鋁 被 告 乙○○即詹榮華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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