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1號
TTDV,106,除,11,2017083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蔡榮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2月21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上揭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 8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為本件除權判決 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是以, 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
│附表(支票): 公示催告:106年度司催字第6號│
│ 除權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1│陳泓亦 │元大銀行東信分行│105年12月31日 │45,984元 │AG2479547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