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涂承澤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湘濤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060元,惟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準
備程序為訴之追加,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631,2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436元,原告原繳納之裁判費尚有未
足,應補繳2,37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