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號
TTDV,106,重訴,3,2017082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涂承澤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湘濤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060元,惟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準
備程序為訴之追加,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631,2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436元,原告原繳納之裁判費尚有未
足,應補繳2,37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