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0號
TTDV,106,訴,120,2017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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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守清 
被   告 溫騰燊 
      溫○○ 
      溫瑞銀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溫騰燊、「溫○○」、「 溫瑞銀之全體繼承人」,而未記載被告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身分並為合法送達,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並提出溫瑞 銀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臺 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及溫瑞銀之遺產稅核定資料,上開裁定業於106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本院並依原告聲請向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 所調得系爭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申請資料,原告亦 於106年8月11日閱卷完畢,有上開裁定、臺東縣關山地政事 務所106年7月31日東關地登字第1060003561號函暨函附資料 、本院送達證書及原告閱卷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 頁及其反面、第23頁至第3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未以書狀陳明無法補正之正當事由,是其起訴自非合法,應 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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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