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6號
LCDV,94,訴,6,2005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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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友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聰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   告 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雪生
上列被告與原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4年5月3 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提出答辯狀,上 開通知已於92年5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 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 項規定 ,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 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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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