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二九一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賴世治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謝博興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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