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94年度,291號
CCEV,94,潮小,291,2005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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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二九一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賴世治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謝博興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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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