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0號
TTDV,106,補,220,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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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告 朱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3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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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