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即政榮土木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