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08號
TTDV,106,補,208,2017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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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號
再審原告  李元陽
再審被告  李原慰
再審被告  李坤志
再審被告  李元彬
再審被告  李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對第2審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據再審原告所陳報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7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暫應徵收再審之訴裁判費為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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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