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號
再審原告 李元陽
再審被告 李原慰
再審被告 李坤志
再審被告 李元彬
再審被告 李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對第2審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據再審原告所陳報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7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暫應徵收再審之訴裁判費為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