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4年度,204號
SDEV,94,沙小,204,200505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小字第二0四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宜書
  訴訟代理人 許文傑
  被   告 丙○○
        乙○○
  共同訴訟代 柯雅櫪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丙○○乙○○應攜帶全戶戶籍謄本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