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4年度,144號
TYEV,94,桃補,144,200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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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季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賢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柒拾伍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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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季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