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五一號
原 告 戊○○○○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佳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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