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4年度,498號
TYEV,94,桃簡,498,200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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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四九八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最新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院依原告陳報之被告戶籍地「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九十號二樓」寄 送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業經郵政機關以「受送達人已遷 移他處」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璟佳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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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