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三二二號 原 告 長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峰男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綵蘩右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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