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9號
KLDV,106,訴,49,2017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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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郭正呈
被 上訴人 簡芳賜
      簡聖祐
      簡李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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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