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郭正呈
被 上訴人 簡芳賜
簡聖祐
簡李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