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二五號 原 告 蘆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凱律師 被 告 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三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古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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