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4年度,820號
PCEV,94,板簡,820,2005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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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八二О號
  原   告 全章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八二0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十九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春長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陸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訂立保全服務契約書 ,原告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代價,委託被告於台北縣樹林市○○街○ 段二五三巷五七號之標的物提供保全服務,服務期間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至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止,並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予被告,作為服務費用 之預付,詎料被告近來均未進行保全巡邏且經原告致電被告,亦發覺無人接聽電 話,另在此期間保全系統多次異常及發報現象,均未見保全人員出面處理,此已 影響原告之權益,原告隨即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 約,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時,應給付 原告十一萬三千四百元。為此爰依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一份、存證信函一份等 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 還之,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類推適用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甚明,是當 事人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與契約當事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 第二九四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



物,應返還之。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 償還其價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六款亦著有規定。兩造間之保 全服務契約既已終止,依前開判決意旨,雙方即負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所定回復 原狀之義務,原則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於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 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時,始應償還其價額,查:本件被告自原告處受領 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尚未提示兌現,自應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償還其票面 金額之相當價額即十一萬三千四百元。從而原告本於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時,應給付原 告十一萬三千四百元,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新修正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支票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金額(新臺幣)│ 票 號 │ 付 款 人 │ 發 日 │
├──┼─────┼───────┼─────┼──────┼──────┤
│ 一 │鐘清美 │ 18,900元 │AE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94.06.30 │
│ │ │ │ │板橋分行 │ │
├──┼─────┼───────┼─────┼──────┼──────┤
│ 二 │鐘清美 │ 18,900元 │AE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94.12.30 │
│ │ │ │ │板橋分行 │ │
├──┼─────┼───────┼─────┼──────┼──────┤
│ 三 │鐘清美 │ 18,900元 │AE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95.06.30 │
│ │ │ │ │板橋分行 │ │
├──┼─────┼───────┼─────┼──────┼──────┤
│ 四 │鐘清美 │ 18,900元 │AE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95.12.30 │
│ │ │ │ │板橋分行 │ │
├──┼─────┼───────┼─────┼──────┼──────┤
│ 五 │鐘清美 │ 18,900元 │AE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96.06.30 │
│ │ │ │ │板橋分行 │ │
├──┼─────┼───────┼─────┼──────┼──────┤
│ 六 │鐘清美 │ 18,900元 │AE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96.12.30 │




│ │ │ │ │板橋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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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章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