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債 務 人 吳思葶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下同)106 年8月7日通知各債權人,請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 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債權比例 33.31%),餘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皆逾期不為確答,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 總計66.69%),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依法視為債權人會 議可決該更生方案。再者,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 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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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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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5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
│ 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以│
│ 每月為一期,每月2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匯入最大債權銀行指定之帳 │
│ 戶,由最大債權銀行依各債權比例,分配於各債權人。 │
│3、清償比例:35﹪ │
│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514,369元 │
│5、清償總金額:180,000元 │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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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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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71,327 │ 33.31% │ 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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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萬榮行銷 │ 309,778 │ 60.22% │ 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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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匯誠第一資管 │ 33,264 │ 6.47﹪ │ 162 │
├──┼─────────┼─────┼─────┼────────┤ │ │
│ 合 計 │ 514,369 │ 100﹪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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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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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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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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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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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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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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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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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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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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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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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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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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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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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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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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