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4年度,362號
TPSV,94,台聲,362,200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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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二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神華商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秋
上列聲請人因與祥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九號),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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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華商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