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丙○○Ken U. 乙○○End 共同代理人 楊淑宜 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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