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4年度,307號
TPSV,94,台聲,307,20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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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許志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富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九
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吳 麗 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九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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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