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東簡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耿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參包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106年8月1日慈大藥字第106080158號函附鑑定書」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次按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 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 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 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 年11月8 日釋放出所,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於前述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既由 檢察官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應依法論處。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之機會 ,猶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再犯本罪,顯未衷心悛悔,漠視法 令之禁制,恣意濫用藥品,亦見其律己非篤,且戒絕毒癮之 意志不堅,本不宜寬貸,惟兼衡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生危 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於他人尚無明顯重大危害,反社會性 不高,且犯後坦承曾施用毒品,態度尚可,被告於警詢時自 承職業為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教育程度係高中畢 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併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屬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此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106 年度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及如附表備註 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查(見毒偵字第220號卷第18至 20頁,毒偵卷第246 號卷第23至24頁;本院卷第14至15頁) ,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 毒品,不論屬於被告與否,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 所用之包裝袋,因內含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 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 收銷燬之。至前揭甲基安非他命送鑑時,經鑑定機關另取用 鑑驗,此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二)扣案如附表編號4 至1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 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 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一峻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包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 │1.6468公克,取樣0.0079公克,│ │中心106年4月19日慈大│
│ │驗餘毛重1.6389公克,含袋) │ │藥字第106041953號函 │
│ │ │ │附鑑定書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包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 │0.3912公克,取樣0.0060公克,│ │中心106年8月1日慈大 │
│ │驗餘毛重0.3852公克,含袋) │ │藥字第106080158號函 │
│ │ │ │附鑑定書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包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 │1.7295公克,取樣0.0093公克,│ │中心106年4月25日慈大│
│ │驗餘毛重1.7202公克,含袋) │ │藥字第106042556號函 │
│ │ │ │附鑑定書 │
├──┼──────────────┼──┼──────────┤
│ 4 │電子磅秤 │3台 │ │
├──┼──────────────┼──┤ │
│ 5 │空夾鏈袋 │2個 │ │
├──┼──────────────┼──┤ │
│ 6 │空夾鏈袋 │1批 │ │
├──┼──────────────┼──┤ │
│ 7 │玻璃球吸食器 │1支 │ │
├──┼──────────────┼──┤ │
│ 8 │吸食器 │2組 │ │
├──┼──────────────┼──┤ │
│ 9 │吸管 │3支 │ │
├──┼──────────────┼──┤ │
│ 10 │塑膠夾鏈袋 │2包 │ │
├──┼──────────────┼──┤ │
│ 11 │分裝勺 │1支 │ │
├──┼──────────────┼──┤ │
│ 12 │粉紅色塑膠盒 │1個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