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94年度,20號
TPSM,94,台聲,20,20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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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0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因林奉杰自訴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九月二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二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林奉杰自訴誣告案件,既經本院將檢察官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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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