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463號
原 告 詠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六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六號
被 告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林口市,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石幸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