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4年度,125號
SSEV,94,新小,125,200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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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四年度新小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楊清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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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