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94年度,70號
TLEV,94,六簡,70,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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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鈺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丁○○簽發,經被告戊○有限公司、鈺懿企業有限 公司背書,發票日為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虎 尾分行為付款銀行,票號AT0000000號,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一 萬元之支票一紙,原告屆期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退票理由退票,爰依票據法規定 ,請求債務人連帶償還票款及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 紙為證,被告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鈺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丁○○戊○有限公司鈺懿企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本件票款,及九十四年二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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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