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小字第二五О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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