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彰小字第二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彥慧
賴二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南縣學甲鎮紅茄里紅茄四十四號,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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