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簡字,94年度,411號
CHEM,94,彰簡,411,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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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四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
字第二五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本件證據除「府授環空字」更正為「府授環稽字」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有證人許皇義於警訊時之證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附錄論罪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為停止操作、或依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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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