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交簡字,94年度,163號
CHEM,94,彰交簡,163,200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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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交簡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高芳正 男三十四歲( 民國五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生)
            住彰化縣○○○○○里○○街○○○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N一二■C二三■C八三七號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三六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高芳正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癡掑葷暻滼■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ぇ被告坦承不諱え酒精呼氣濃度測試表,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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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