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6年度,31號
TTDM,106,原訴,31,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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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中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彥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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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