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緝字,106年度,4號
TTDM,106,原易緝,4,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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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易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晃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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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