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調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甲○桃源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賈鵬聲
訴訟代理人 臧景望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文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