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94年度,428號
SLEV,94,士小,428,200505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粘清政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