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林煒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亦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佳怡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及
自民國106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惟其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本件起訴對象即被告賴佳怡之住所或
居所,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
內補正:⑴被告賴佳怡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被告賴佳怡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倘逾期未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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