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有容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驊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
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捌
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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