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智翔
右原告與被告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間終止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十六萬五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一百
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