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約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4年度,99號
CLEV,94,壢補,99,2005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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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九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智翔
右原告與被告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間終止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十六萬五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一百
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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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